您好,我兒子從2011年7月—2012年4月在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天津分(五)公司上班,東麗區香港花園B2區4號樓4門。在職期間公司從去年10月至今年4月陸續扣了社保共1813元,我兒子辭職後辦社保異地轉移時纔知道社保未上。因天津分公司只有進津許可證,只好將滄州大元建業告到天津仲裁委員會,有我全權代理,天津仲裁委終局裁定大元建業繳納2012年1-4月社保,可大元建業無理取鬧,惡意上訴,訴求撤銷天津仲裁委終局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終局裁定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可滄州運河區人民法院卻違反法律規定受理這個案子。我該怎麼辦呢?孩子的社保必須在滄州上嗎?政府對進津企業有規范措施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外地總公司天津分公司招用勞動者,應在天津做就業手續,工資、福利等應執行天津政策,發生爭議合同履行地天津仲裁應該受理。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您就相管問題諮詢律師。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