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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5年至今,我家在河北區經營一處福利彩票站兼煙酒專賣,由於家庭原因,經營站點力不從心,今年7月經營協議到期之時,向福彩中心申請推薦新責任人在該站點繼續經營,得到批准並簽訂協議書,我們不再續簽。但福彩管理中心找我要了1000元,告知是改名字的錢,數天後拿到的發票標明是2張各500元的服務費。現請教幾個問題:
1、歷年新申請設立的福彩站,責任人是無申辦費用的。如果收經營老站點新的責任人服務費,無道理。
2、我們本年度經營協議到期,不再續簽為何要收服務費?
3、福彩屬於民政事業,福彩中心對經營者收取此項服務費是否在物價局有備案,在工商部門是否由此經營項目備案?
4、改一個責任人的名字比新批准設立一處福彩站,如同舉手之勞就收1000元,有暴利之嫌。
5、目前我國反腐倡廉,是否應追究一下,歷年來此項收費的去向呢?
6、要求福彩中心退還我的1000元不合理的服務收費。
7、希望此問題的反饋,出現在我有問題問區縣局領導頁面,期盼您的回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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