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陸群英網友:
您好!①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個采暖期;②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③《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建公用【2010】1195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房屋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規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的目的是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進行熱態檢驗,以免因供熱設施質量問題導致不熱或發生跑、冒、滴、漏等問題,給用熱戶造成損失。兩個供熱期後,經實際運行檢驗和驗收合格後,用熱戶方可申請辦理暫停供熱手續。兩個供熱期結束後,經實際運行檢驗和驗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順延至問題解決為止,至保修期結束後,方可辦理暫停供熱手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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