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2011年4月17日。購買了天津市南開區陽光晶典6號樓住宅一套當時售樓員介紹此房是住宅,學區房可以上中營小學,民水民電,而且只能用於住宅。售樓書上標明“搶佔老城廂最後一塊可以打造完整住宅社區的精華之地”。但購房合同卻寫著混合型公寓(非住)。開發商7月初在售樓處大門上貼出了通知告知業主:“根據天津市房管局的津國土房綜(2011)426號文件,對於已經按照房屋性質【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銷售的房屋不存在性質變更問題,而是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根據對客戶的背景資料核實的情況符合限購令的客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時可以登記注冊成住宅”。
特向您諮詢:開發商貼出的告示能落實嗎?我買的是第一套房,符合國家限購政策,房地產權證能注明住宅嗎?謝謝!
陳有權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