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用我朋友的限價房證買了舒暢欣園的房子,房子上是我們兩個的名字;可是在辦理貸款的時候他又反悔了,不同意借我限價房證用了,並且他還強迫我寫了一個協議說是他和我借錢買的房子。房子的最後產權是他的。可是現在房子已經辦理交房了。開發商也沒有通知我驗房;請問開發商的做法是否合法?房子是不是交給他一個人 ,也不需要我同意就可以嗎?
難道沒有說理的地方了嗎?
開發商憑什麼直接把鑰匙給他呢?首付可是我交的啊?房子上也有我的名字。為什麼我沒有鑰匙呢?最後房子的產權到底應該怎麼劃分呢?
請相關部門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
王立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所留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查收。
此復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