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下面所說的房屋購買均已天津市民甲及其配偶乙所屬的家庭組名義購買
2000年,甲購買河北區商品房一套,公積金貸款購買(現已全部還清)。
2010年4月 ,紅橋區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2013年初下房,以甲配偶乙的名義簽訂了購房意向協議,並付全款,房屋買賣合同未簽訂,未備案,未下房產證。
2012年9月,甲名義購買了河北區商品房一套2014年10月下房,公積金貸款,並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未備案,未下房產證
問題是:1.在未來的日子裡,2013年初經濟適用房交房時,能否備案並下發產權證?
2.若經適房可以備案並下產權證,等到2014年10月商品房交方是能否備案並下發產權證?
補充說明:由於一些原因導致的只能這樣進行房屋買賣的家庭,如果不能順利得到各房屋產權證的話,還有什麼解決辦法?
沈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於2012年9月19日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