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2012年2月與公司所委托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了三年合同,至今為止已經滿6個月的實習期,轉正後,原定為2000元底薪含社保在內,由於工作調崗,現轉正後的工資為1050元的基本工資+380元的防暑降溫費構成其中包含我每月必扣的社保大概在220元左右。這樣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由於公司的硬性規定,我不得不在某一份薪金通知單上簽字!這是否符合勞動法的基本要求。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1310元)。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扣繳後的工資可能會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