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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2年10月入伍,於1986一月一日退伍,期間83年在軍事訓練中,因人員配合不當將腰部壓傷,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2854醫院(現66481)就醫,診斷為腰部一二關節壓縮性骨折,急性腰扭傷。住院二十餘天,因部隊與地方搞精神文明建設,被收治全國地方小兒麻痺患者,因床位緊缺,院長與我商談轉到團衛生隊進行康復治療。服藥期間因服用含激素藥物過多而導致胃部出血多次。團衛生隊主治醫師王佔友,隊長張軍民為證,並有病例、衛生員楊永利及戰友為證。如今因腰傷未愈,服用藥已造成鈣大量流失,引起其他癥狀。
因85-86年百萬大裁軍,未能評殘,部隊領導找我做工作,要求復員回家,因身體未愈,連部向團裡申請最高醫療費300員,連長劉建業在連部有拿出一部分資金予以補貼,讓我復員回家。為了地方能夠接收我,王站友醫生為我檔案裡填寫因公將要壓傷已基本治愈,他說:“病沒好,但如果填寫未治愈,地方不會接收你”,所以我想問一下。可不可以按帶病還鄉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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