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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相關領導及處理事件的服務人員你們好:
我是紅磡領世郡達觀三期普雅花園的普通業主,今年5月底開發商通知的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及交付相關費用(裝修押金.物業費.各種雜費),交好費後拿到了等了兩年的新房鑰匙。 隨即6月我就在物業辦理了裝修公司入場施工的手續(並交齊所有入住通知上需要的費用),然後開始裝修。
但剛剛乾了幾天問題就來了,一天監理打電話說:“物業來人了,問是不是封陽臺,如果封陽臺是不是找的他們院裡的,如果不是院裡的就得再交500塊錢。”
我得知後馬上電話聯系了物業,在輾轉了幾次後聯系到一位自稱是工程部的負責人,說封陽臺我們就是要收費的,不管改不改變牆體.下水都要交,這是他們上頭下達的命令。 我問這錢是乾什麼的呢?他說這錢就是上面領導要交的,我也不知道乾嘛的,還告訴我說,你要是覺得交了虧了你就晚上裝修吧,別讓我們看見,看見外面來封陽臺的我們是肯定不會讓進的。 最後,裝修公司耗了幾天也沒法乾活所以我還是把500塊錢交了,物業只給了我一張收據,也沒說什麼錢,他們說你們就當是我們物業給你家陽臺的設計費吧...
各位,物業明明沒有資格收取明細上沒有的款項,更是沒有強制不讓我們在外訂的裝修材料進場和要求停工的資格。
露臺是業主所有,是實打實按照平米數買的,此點是由開發商和業主協商決定,物業無權乾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有權在業主有權在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前提下對自己的陽臺進行改造。(我們裝修並沒有影響整棟樓排水、避雷)
現在我們的500元錢白白送給了物業,作為業主求助無門;請相關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幫助我們,幫我討回自己的權益!
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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