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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咸國敏生於1937年6月,現年已經76歲了,戶籍地在和平區山西路256號,母親曾於1974年4月至1981年12月間受小白樓街道辦事處委托,在天津市公安醫院托兒所工作了8年(有現公安醫院後勤保障處證明並加蓋公章)。今年6月份,自從街道發放了《關於“五七工”“家屬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後非常激動,認為政府還在想著他們這批老職工,便連續幾天要求我們兒女來到相關部門為其領取了《和平區“五七工”“家屬工”工作年限及身份認定證明》、《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申請書》、《天津市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登記表》,並按照相關要求認真填寫上述表格內容,下力量找到了曾經和她一起工作過的兩位老同志(證明人)和以前所在的公安醫院托兒所工作證明。請問我母親這種情況能否按照人力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件精神和我市津人社局發【2011】年87號文件規定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咸國敏率兒女跪拜!期盼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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