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於2011年8月購買了南開區老城廂陽光晶典苑6號樓的一套住房,購房合同上產權性質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並進行了所有權預告登記,房屋預計2012年底交房。
我購房後的三個月天津市下發了《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請問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按照該通知的第四條:“對已購買“混合型公寓”或“公寓”,並按“非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等手續,現權利人申請按“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的,原已交納的稅費不再調整。權屬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的規定,申請將房屋性質改為“ 居住性公寓”(本人符合限購政策)如果能改是現在就可申請還是辦理房產證時再申請。
謝謝。
劉鐵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與您進行了聯系,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