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7月20日在河西房管局與賣方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采用公積金貸款。當天將首付款存入資金監管賬戶並在建行河西個人貸款中心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申請。8月28日,擔保公司通知我貸款已經下來,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聯系賣方後,賣方拒絕。賣方認為房產買賣協議第六條規定:
協議訂立後, 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但是目前的情況是商業貸款往往要40天纔能完成,公積金貸款自受理申請起8個工作日,但並不申請當天就受理,如遇7、8月份公積金調整,則需要耽擱更長時間。而我的情況正是貸款遇到了公積金調整。目前貸款已經下來。我現在該怎麼辦?我完全按法定程序走,我算是違約了嗎?請房管局領導解釋第六條的明確涵義。
夏志鋒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3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與您進行了聯系,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