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本人車牌號豫JLW789丟失,由於是外地車牌還沒來得及補辦。8月30日行駛期間被大港區交通隊扣押,罰款5000元,嚴重超出法律規定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望政府本著依法辦事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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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新區政府
20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