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8年下鄉的知青,兩個女兒均在天津結婚生活,其中,大女兒天津有戶口。我一人在內蒙古海拉爾退休,沒有房產,希望回津與孩子們團聚。近日,知道天津政策允許辦理回津投靠子女落戶,政策是個好政策,但具體辦起來卻難得很。我大女兒家住不寬裕,上有婆婆,下有女兒。三代人住50多平米的房子,不可能容我住下。我回津後,與已經與天津人結婚的二女兒同住,而二女兒又不具備天津戶口。這樣在具體辦理我回津手續時,必須要有街道居委會出具的我與大女兒同住一起的證明,還要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居委會和派出所說我實際沒能和女兒住在一起,因此不能開局有關證明。至此,此項政策對於我這種情況等於無效。我近期找了幾次,都解決不了。我總感覺,政策確實不錯,但是是否為基層百姓的實際情況想一想。應該實事求是,讓黨和政府的好政策落實到實處。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8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