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寶坻區的一名在農村長期居住且有宅基地的非農業戶口人員(90年隨丈夫農轉非,但戶口未動,仍在本村,且無工作,絲毫未享受城市居民特有的社會保障和福利)。近日瀏覽網頁看到有關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保障,保障廣大農民的就業,保障福利,保障養老,保障住宅。在我國當今社會保障尚未普遍建立起來,城鄉分治的情況下,享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業、衣、食、住、醫、學就都有了保障,而一旦剝奪了該資格,就剝奪了其生存權,因此在進行成員資格鑒定時,一定要區別情況,只要不是公務員,不享受城市居民社會保險,失業保險,既城鎮居民所享有的社保待遇外,盡量將其囊括進去。這樣做與我國創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初衷、與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相一致,有利於穩定農村社會,促進生農村產力的發展,保障人人有衣穿有飯吃。”像我這種情況該如何界定?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我的身份該如何界定?並請將有關文件規定做一回復為盼!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已責成區相關部門進行辦理,待有確切結果後我們將再次向您反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寶坻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尊敬的"居民"網友:
您好!您所諮詢的關於"擁有宅基地的非農業戶口人員是否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並責成區委研究室進行辦理,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信訪人在第二輪土地延包(1999年)時,戶口已經轉為非農戶口,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能享受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