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於2001年貸款買了一個婚房,後來在2006年協議離婚,房子歸對方,後於2007年貸款買了新的婚房,當時是按照首套房認定的。現在我想再買一套房給老人住,打算公積金貸款。請問我的情況是屬於第二套還是屬於第三套,是否可以公積金貸款?(公積金餘額足夠)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與您本人核實,您再次購房可參照第二套住房進行認定。更多問題請詳詢96266,並歡迎您瀏覽我們的網站:。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