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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到簽收快件後發現因運輸原因發生損害的情況,消費者應當採取必要的維權措施,作爲消費者要查看與商家簽訂的購貨合同,明確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害的責任承擔的問題,若合同約定由商家承擔該損害風險,消費者應立即與快遞服務企業與商家取得溝通,將已損害的貨物作退回處理,同時,我國的相關法律也爲規範快遞服務企業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民營的快遞企業提供服務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若快遞企業與用戶達成貨物配送約定後,如果未能按照要求送達,將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 作爲普通消費者應當如何降低類似事件的發生機率呢?首先,在與商家簽訂《購物合同》時,要明確商家有無對貨物因運輸導致的損害風險承擔問題進行特殊約定,並以此排除商家應承擔的風險,加大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其次,在快遞企業送貨時,要“先驗貨再簽收”根據2012年5月1日發佈的《快速服務》國家規定明確指出,對於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客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快遞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寄件人(商家)簽訂合同,明確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遞時驗收環節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驗收服務;寄件人(商家)應當將驗收的具體程序等要求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遞企業在投遞時也可予以提示;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詳細] |
張寶義:我國快遞業發展尚需不斷治理和規範 我國快遞業的發展尚需通過不斷治理和規範,逐步走向“成熟”。對於行政管理部門而言,要認真落實國家的相關規定,通過受理各類快遞投訴,保護好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更爲重要的是,行政部門要通過監管平臺,及時公開發布羣衆的投訴信息,形成對快遞企業服務質量的社會評價,並對服務信譽實施等級管理,以此督促其提高服務水平。從快遞業自身而言,目前我國快遞業正處於粗放發展時期,隨着快遞業競爭加劇,業內的“重新洗牌”不可避免,只有服務好、信譽高的企業纔有可能做大做強。 因此,快遞企業應不斷加強自身的行業自律,保持好自身的“羣衆基礎”,爲未來的發展積累信譽優勢。 [詳細] |
齊恩平:怎樣治理快遞業“亂象”? 首先,要完善快遞行業的經營、管理的立法規範,打造完備的規則體系。如快遞行業的管理,涉及郵政、工商、海關、公安等多家部門,各自管理職責應清楚明確,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推諉;規範快遞行業經營者的行爲,使其權利、義務、責任也應具體統一。其次,在加強立法的同時,更爲重要的是現有法律法規的執行與遵守。我國已經頒佈了《郵政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與快遞業有關的法律規範,但由於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服務意識淡薄,有法不依的情況時有發生,引發相關法律糾紛。最後,快遞業本身應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清理、整改“霸王條款”等,提高服務水平,重塑良性的市場秩序。 [詳細] |
筆者不禁要問:“先驗貨後簽收”實施到底難在何處?究其原因,一方面,“先驗貨後簽字”無疑會增加快遞員的工作量,導致工作效率降低。這樣一來快遞公司就要增加人力、財力的投入;另一方面,快遞員的收入與收、送件量直接掛鉤,如果等客戶驗貨,每單服務時間延長,在有限的工作時間內收、送件量無疑會減少,這樣一來就使他們的收入大打折扣;再有,消費者也沒有養成“先驗貨後簽收”的習慣,特別是對於一些非貴重物品,這樣做還會讓其感覺麻煩。而且還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都是叫小區門衛或者單位前臺代收的,難道讓他們驗收麼?以上羅列的種種,都加大了“先驗後籤”的實施難度。 雖然我國制定的快遞行業標準對很多問題作了規定,但在執行上並不具備強制性,特別是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極易引發客戶和快遞從業者的爭議,從而使規定難以落到實處。同時,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賦予哪個部門具體的行政管理權,而零散的法律規範又缺乏系統性和實用性。因此,應當儘快出臺快遞服務相關執行細則,明確監管部門職責,確保快遞服務監管有法可依。除了法律上的監管外,筆者認爲,還應加強快遞行業的誠信保障:一是要建立快遞服務行業保障機制,入行企業要繳納保障金;二是建立賠償基金,若是企業原因造成的消費者損失就要多賠償;三是要儘快給快遞企業和快遞員進行等級評定,提高職業素質。 綜上,要治理快遞行業的種種混亂現象,尚需多方共同努力,制定完善的遊戲規則,方能讓行業更加有序。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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