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經諮詢當地稅務機關,了解到《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和《天津市公路汽車補充客票》都是由交通港口局統一管理。
我單位員工在車站購買車票時,工作人員告知,這類發票統一不加蓋發票專用章,只要印有稅務機關監制印即可作為報銷憑證,請問是否這樣?
[附件1]
[附件2]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和《天津市公路汽車補充客票》是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天津市長途客運票據納入發票管理的通知》地稅征函(2000)13號中明確納入發票管理,並責成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負責發售和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凡經營單位出具發票時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市運管處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各客運經營單位提出要求,發售客票時必須加蓋單位“票據專用章”。我們希望反映人提供客運站單位名稱,我們將予以糾正。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