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戶口自結婚至今未遷出,始終和父親在一個戶口本上,哥哥為了將父親承租的公產房過戶到其名下,兩年前也將他的戶口遷入到我和父親的戶口頁上,並偽造我的簽字,現已過戶成功。我多次找到津房置換,他們說:已經成為事實,不可更改。津房置換明確規定要同戶籍人簽字,但為何不要求同戶籍人到場呢?難道就是給向哥哥這樣的人以可乘之機。對於哥哥偽造冒充我簽字一事我就沒有地方申訴?這個問題2年多來一直困擾著我,真有投訴無門的感覺。
賈瑩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與您進行了聯系,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