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的在編乾部,2007年參加工作。單位性質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街道辦事處,但財務上獨立核算。
根據《關於調整2011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我是否屬於享受該項政策的范疇?
如果至今仍未享受該項政策,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額外條件?
如果可以享受,應該從何年何月起開始享受,享受金額是多少,或者如何計算?
宛金梁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9月6日
【民生詞典】補充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