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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在武清下朱莊買了龍灣城的商品房,今天6月交房,我是6月23日辦理的收房手續,第一次驗房。按照之前給我發的收房流程說如果房屋有問題7--15天後可以二次驗房。
但是我們7月中旬聯系物業,回復說要找當時買房的經理(銷售員)聯系;聯系銷售人員後說這些事宜已經交接給物業公司了。於是7月20號左右再次聯系物業公司,回答說現在主要是小區房屋大面積漏雨,其他的先不處理;還說二次驗房期限是一個月。可是大雨是什麼時候下的,大雨來臨之前的半個月都沒有進行二次驗房的維修嗎?
7月底我老公又第三次去了現場,發現很多業主都反應相同的問題,但物業給的回復還是等他們通知再二次驗房,沒有期限。
我現在就想諮詢一下,國家有沒有關於商品房二次驗房的具體期限規定什麼的,我現在能怎麼維權,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在市區居住,不可能總為此跑來跑去;而且現在的房屋問題也是影響我們進行裝修的,難道只能無限期等著物業所謂的通知嗎?有沒有規定之類的說,如果我不催促他們二次驗房,過什麼時效就相當於我們默認接受現狀的說法,擔心托得太久會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啊!
希望有關部門能給我支個招,解決這個很多買房者都經常遇到的問題!畢竟對於開發商我們是弱勢啊,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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