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寧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8月14日
尊敬的王寧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針對您所提供的問題,具體可參考在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取證:
第四條 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以下簡稱測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准確度)為±0.3℃,並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
(三)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為測溫點。
(四)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後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
(五)測溫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員應距離測溫點1米以上。
(六)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第五條 測溫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熱戶與供熱單位約定測溫時間。
(二)測溫開始前,雙方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
(三)供熱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進行測溫。
(四)測溫結束後,將測溫結果填寫在測溫記錄單上,由雙方簽字確認。
(五)如一方要求繼續測溫的,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下一次測溫時間。
(六)測溫記錄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第八條 用熱戶未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也未向供熱管理部門反映問題的,視為其認可測溫結果。
具體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已與您電話溝通向您說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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