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一下勞動合同問題,天津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統一由人社局發放?我朋友的單位和他們簽的合同和我們單位的合同不一樣,好像是他們自己擬定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有效不?另外,簽完合同後,應該給我朋友一份,可是他們單位不給他們,這樣是不是也不合法?還有,他們單位在合同上寫上一條: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年提交申請,否則不予辦理辭職手續.我記得國家規定是只要提交辭職申請,單位一個月內必須辦完辭職手續.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如果我朋友想辭職,他們單位不給辦,該怎麼處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規范文本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提倡用人單位使用規范文本。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自制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