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來到這家公司工作,一年後公司纔簽署勞動合同上保險,但合同日期是從入廠那天計算的。每個月公司從工資裡扣除100元的風險金。合同明年7月份到期,現在想離職。請問,如果公司以合同沒到期為由扣掉風險金,我該怎麼維權?(公司不僅托了一年纔上給保險,公積金、防暑降溫、采暖補貼都沒有。)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於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冬季取暖補貼的發放范圍為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支付職工的應得福利,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