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34歲,結婚3年,沒有孩子,最近我夫妻二人到醫院檢查,發現我右側隱睾,我愛人子宮有囊腫,醫院大夫建議我夫妻二人做手術,由於手術6月以後纔可以要孩子,考慮到我們目前沒有孩子,因此建議我們先做試管嬰兒,盡快有孩子,然後再做手術。考慮都有癌變的可能,我們采納了醫生的建議,准備做試管嬰兒。經過一段時間的調理,我們做試管嬰兒手術的時間已經提上了日程,同時醫院給了我們一張證明文書,要求所處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蓋章。這張證明文書就是准生證。後我拿著這張證明信到街道辦事處諮詢,工作人員告訴我要有孕婦的妊娠診斷證明纔可以蓋章,如果是試管嬰兒要到醫院開據不孕不育癥的證明纔能蓋章。但是我們這種情況並不是不孕不育癥,因此醫院也不可能開據一個虛假的證明。
計生辦的工作人員言之鑿鑿的強調規定就是這樣,我想問問像我們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是不能做試管嬰兒呢,還是到醫院開一封假的證明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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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