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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領導,您好!
我戶口在浙江杭州,目前在天津西青一家外企上班。7月中旬發現已經懷孕1個多月。在醫院體檢時候醫生說讓我們趕緊辦理准生證以便開通生育保險後立本,進行正常的孕後檢查。他們要求我們在12周內完成立本,否則會遇到麻煩。我諮詢了計生委,他們說12周內的時間限定不是計生委規定的,是出於社保生育保險備案開通的操作流程考慮,規定我們必須12周內完成備案。但是,我辦理准生證需要回杭州辦理,必須作長途旅行,而我身體比較弱,妊娠反應特別嚴重,另外,杭州目前高溫天氣持續,非常不適合我出行。我又問了西青社保中心,工作人員說他們科長說超過12周後必須讓公司出具證明,並讓公司人事去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不給辦理。而我單位的人事因為以前單位出現過同樣的問題到社保中心辦事後被工作人員當場要求保證以後不出現類似問題,已經對這樣的事情產生後怕。我想問的是:
1.這個12周之內生育險備案的規定基於什麼考慮?
2.出臺這個規定的時候有無廣泛人民群眾征求意見?像我這樣的情況,回去辦理准生證時候萬一出現意外——流產,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3.所謂要科長審核,符合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嗎?
4.政策上如此不靈活,符合天津社會的發展實情?天津各企業外來高級管理人纔以後必將增加!
5.我這樣的情況可否允許我12周以後來社保中心備案?
6.可否修改時間規定?據我所知,上海、杭州和廣州等東南沿海發達城市沒有這樣的規定。
以上問題只是我作為一個普通的並且正在為天津的經濟發展貢獻微薄之力的老百姓想知道的,希望領導同志能夠予以考慮,並給以中肯答復。
可以隨時電話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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