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領導:
您好!小民有如下三個問題,向您請教。
1,我在一家國有企業上班四年,單位給我上的保險及公積金基數一直按天津市最低標准,未按我上一年度實際工資上,是否合法?
2,我在2012年6月11日提交辭職信,並且領導同意,並在2天內辦法手續,而我在6月1日至6月10日間在休探親假,請問這10天的工資單位是否應該給我發?發的比正常工資少嗎?
3,單位每個月發完工資後都會發當月的獎金(現金),我5月份的獎金由於辭職原因,單位拒絕發,我是否有權索取?
尊敬的網友:
您好!單位為職工參保,應該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只有職工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纔能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來參保。單位不按此執行,違反了政策規定,職工可以進行維權。
按照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獎金發放問題,由於各單位情況不一,人力社保部門沒有統一規定,按照單位的規定執行,如果職工有爭議,可通過仲裁部門維權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