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領導您好:
天津鐵路內部傳達消息說天津鐵路浯水道和西沽貨場職工“經濟適用房”開發企業是否至今仍為向您單位委申報房屋銷售價格有關手續?
西沽貨場地片要求職工繳納房款已完畢,沒有申報房屋銷售價格就自行收取房款算不算合法?老百姓的權益能不能收到保護,並且繳納房款過程中並沒有簽訂任何買賣合同。繳納房款的流向能不能收到很好的控制?
此經濟適用房為鐵路自有用地且經濟適用房本就不應該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還會對各項費用給予減免優惠嗎?為什麼兩處職工經濟適用房為什麼還會和天津市浯水道“限價商品房”的價格不相上下呢(天津市浯水道“限價商品房”的價格為“7600——8000”)?“經濟適用房”與“限價商品房”能相提並論嗎?
請各位領導具體給解釋一下!這可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
尊敬的張先生網民: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規定: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地塊整理完畢且規劃總平圖審核通過後,根據土地整理情況、配套情況和規劃條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測算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並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截至目前,天津鐵路浯水道和西沽貨場職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企業尚未到我委申報房屋銷售價格有關手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