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於2011年8月購買了天津市南開區陽光晶典苑6號樓,購房合同上房屋設計用途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而根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於去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天津市48個混合型公寓是可以變更住宅用途的,陽光晶典苑在此范圍內,我現在想知道的是,
第一,我購房合同上標明的是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麼我房產證上的住宅用途的標准說法應該是什麼。
第二,如我想依據上述規定去更改我的住宅性質,那麼我本身應該滿足什麼條件。
第三,之前南開區房管局答復我說業主本人申請的前提是開發商必須先去市房管局提交申請,相當於申請一個可以變更性質的資格,然後經市局審批通過後,業主方能自行申請,如果此說法屬實,請問如果開發商自己不說的話,我作為業主如何能證明開發商已經申請獲批或者還沒有進行該資質的申請。
第四,我作為業主,申請變更住房性質的詳細流程是什麼?
第五,按我個人理解,一塊用地上開發的樓盤,一個樓內的所有住宅應該都是一致的,以陽光晶典為例,5,6號樓的購房合同上均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麼這兩個樓的業主將來拿到的房本上的住房性質也應該都一樣的。但是上面所提的規定中提到業主可以自行申請住宅性質變更,那邊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A業主不想變更,房本上為非住宅,B業主想變更,變更後為住宅,這樣的結果是同一棟樓內的住房性質在房本上不一樣了,這種情況是否正常?對房屋的後續使用,買賣有何影響?望能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