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武清景瑞花園的業主,我的房子是2011年5月交工的,當時就交了2011年11月--2012年3月的暖氣費,說第一年的暖氣費有規定必須交,以後不用可報停。前兩天物業公司又告知今年也不能報停,必須連交2年的暖氣費。請問,政府有這樣的規定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2年7月29日
敬的樊培新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區建委十分重視,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現回復如下:
您所反映關於新建住宅報停暖氣的問題,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房屋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政府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