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長明”網友:
您好!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在這期間暖氣設施發生漏水、不熱等故障時,應找建房或售房單位進行維修。且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第二十五條: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因此,為避免今後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不熱及跑冒滴漏等給用戶本人和其它用戶造成損失,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互相推諉,用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兩個采暖季後,經實際驗證設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戶提出停熱申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並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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