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是漢沽區預警華庭小區的業主,我想反映一下該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1.交鑰匙後裝修前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車輛出入證,對於這個我表示認可,但是一共辦了5個證,制證費竟然收取100元,我們業主表示要看一下業務公司的文件或者相關制度時,工作人員不予出示。為了盡快裝修忍了。
2.上周末開車去房子看裝修,被門衛告知物業規定除裝修車輛外,其餘車輛未經允許均不可進入,當時我們的車上有物業發給的業主車輛出入證。問之警車是否能進入,答曰:警車進入前也必須經物業同意。我查了《物業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我覺得,物業加強管理是好事,會為我們業主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生活環境,但是前提是不能侵佔我們的業主的正當權利。更可笑的是該物業竟然說警車進入也得先通過他們的同意,事情都是以小見大,現在不讓我們進,以後還不一定怎麼侵佔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我想諮詢成立業主大會的手續,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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