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7月20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06號令)和《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交公路發〔2008〕382號),個人欲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應先申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運管部門審批並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之後方可為其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貨運經營業戶申請辦理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需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且行駛證戶主名稱應與業戶工商執照戶主名稱一致。對您提到的不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檢測罰款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查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車隊收費問題,屬於其企業行為,雙方應本著公平、自願原則進行協商。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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