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桐景園2004年交房,交房時物業告知業主,如果當年不用采暖,可以不用繳納采暖費,並且2004-2005年冬季供暖期間,戶主確實沒有享受到采暖,但是現在開發區熱電公司一直要追繳這部分費用,不承認沒有給當年未繳納采暖費的業主供暖,物業也以工作人員變動了,不了解情況為由,拒不證明業主沒有享受供暖,希望能夠通過政民零距離這個互動平臺幫助我解決這個難題。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2-7-19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您可以向所屬供熱公司諮詢相關政策。
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