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在天津漢沽區買了一套房子,房本下來之後,就開始諮詢售樓處如何辦理藍印戶口,辦理藍印戶口都需要哪些材料。當售樓員看到我家孩子的出生證明時,她說這個證明恐怕不行,因為上面沒寫孩子的名字和父母的身份證號(那個時候醫院都不給寫),必須要到當時生孩子的醫院填上這兩項。我馬上就到醫院補填了這兩項,為了保險,還在這兩處加蓋了醫院的章。可是沒有想到,拿到戶籍科時,辦理的警官說你這個證作廢了,現在你填的是18位的身份證號,而當時是15位的身份證號,只能去做親子鑒定了。我立刻就傻了,本來是為了更便於我辦理藍印戶口,沒想到卻自己找了麻煩。再說啦,生育證上也有當時醫院的鑒字與蓋章,出生證與生育證上的內容也都一致。我這個出生證明也不是補辦的,只是醫院在原始證上補填了孩子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號,還加蓋了醫院的章,為什麼就說作廢呢。我真是想不通。
懇請領導在百忙之中,能夠給我一個解答,我們將萬分感激您為民解懮的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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