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8月購買了陽光晶典6號樓,購房合同上房屋設計用途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50年,購房時,開發商承諾可以遷戶口,小學為中營小學,配套為民水民電。根據市政府最新文件規定,混合型公寓必須明確界定住宅或商業,請問,陽光晶典6號樓在合同上的寫法是否意味著住宅性質是商業性質?按照《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是否可以由業主自身按照住宅進行產權登記?配套是否為民水民電民氣?是否可以遷入戶口?是否為中營小學片區?請予以明確回答,謝謝!
張寅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