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8月購買了南開區陽光晶典六號樓房屋一套,簽署合同時適逢限購,開發商為規避限購,將住宅性質按混合型公寓(非住宅)發售,但在買房整個過程中,開發商並未提及這點,同時購房合同上的住房性質實際為混合型公寓(非住,我及相當多的業主認為這是開發商避重就輕,打擦邊球,故意含糊定義,現在該開發商開賣的後續樓盤又按住宅開賣,使得之前購買該樓盤的大量業主十分不滿,與開發商溝通後,開發商的態度也只是敷衍了事,請有關部門介入解決,並給廣大業主一個合理的解釋。
張寅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與您電話溝通,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