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北京公司2011.12月簽訂勞動合同,因在天津無法繳納社保,故2012年5月與社保代理簽訂代繳社保協議,但是社保代理以勞動合同無法備案為由拒絕幫我們補繳之前的社保,一定要員工和公司去勞動局仲裁以後纔肯幫助補繳。
1、請問勞動備案是否可以跨月備案呢?
2、公司向幫員工補繳之前的社保要怎麼辦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備案應自簽訂、續訂、變更勞動合同30日內到所屬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建議您到用工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諮詢補繳事宜。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