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漢沽交管部門要求年檢前提供落戶的有關證明,行駛證上面的注冊不起作用。無奈之下在一家中介部門進行了落戶,一年要交180元,費用不算很多,但我該交這個費用嗎?當時漢沽交管二樓相關人員解釋說無論個人和單位車都要落戶,即到相關單位進行注冊登記,以便進行違章處罰管理。本人買車的時候不是已經注冊登記了嗎,為什麼還要再進行注冊登記和落戶呢?確實有這個規定嗎?麻煩你們能給個明確說法。急切期盼中。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2-7-3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駕駛人由村民委員會、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從事交通活動的主體是人而不是機動車,但是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機動車均應負有保養維修使其處於安全狀態的責任。對於個人私有的機動車,其所有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責任將按照本條規定,納入到村民委員會、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之中。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順利!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20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