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2012年4月初確認懷孕,之後先兆流產在家休息保胎,按時給單位假條,期間單位搬家了,也沒通知我,後經過其他途徑找到單位,6月初單位以未提供勞動為由拒付工資,合同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單位拒絕續簽,本人已在社險做了妊娠登記,如單位拒絕續簽合同,停止交納社險 ,就不能享受生育險的各項政策,以上問題,找到勞動監察 ,以不歸管轄拒受理,到勞動仲裁去問,只讓填表,具體諮詢工作人員以不清楚為由 ,不解答 ,請問,怎樣維護合法權益,勞動仲裁工作人員的做法是否合法,誰能維護孕期婦女的合法權益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不能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順延至三期滿。違反規定,職工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