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公積金僅以貸款次數來認定套數,而不考慮實際情況?為何不綜合考慮,比如我們當初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買房後,由於要以小還大,提前還款,且又一次成功申請公積金貸款。而現在又有需要改善居住條件,卻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國家只是限制購買第三套房,並沒有限制貸款次數。這裡和國家政策不一致,這造成我們只持有一套房的情況下,甚至沒有房的情況下一樣無法使用公積金貸款,是否有失公允?也沒聽說公積金政策有一戶家庭一生只能使用2次的規定,請問是否應該把政策制定得更細節點,應考慮實際持有套數,並更貼切國家政策?
您好!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規定,對於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商業銀行發放,目前商業銀行比較通行的做法是按貸款次數認定住房套數,或者既認房又認貸,公積金貸款采用相對寬松的政策,按貸款次數認定。 感謝您的留言,希望繼續關注公積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