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2-6-19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塘沽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調查了解,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一、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10日內,應當將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售,不得捂盤惜售。對於開發企業存在捂盤惜售行為的,經查實應當場責令改正,並自該曰起7日內復查,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采取約談、公開曝光、暫停銷售等方式處理。
二、開發商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纔能銷售房屋,不能無證售房或變相無證售房《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商品房預售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違反,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套房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三、近幾年,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不斷深入,以及市區兩局聯動對開發企業銷售監管力度的加強,您提到的塘沽普遍存在的預售違規行為已不存在,違規行為僅發生在極少數的開發企業中,該局發現苗頭將及時制止。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
濱海新區政府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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