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本人及家人原有住房(河西區津淄東裡、和平區新興路、和平區湖南路、紅橋區永安裡),以上住房已在多年前出售或轉讓。現單位需要開具以上房屋曾經所有及已出售證明。不知如何辦理,望相關部門給予解決。謝謝!
郭淑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