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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5歲,未婚。與父母同住,戶口在一起。現在住的商品房是2005年購買的,產權證是父親的名字,我是共有人,也辦了共有產權證。如果我再買房算二套房嗎?
“津十條”細則中解釋“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員共有的單套房屋不計入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但是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房屋要計入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例如:李某夫婦和他的未成年子女三人名下共同擁有1處住房,該房產應當計入李某全家的住房套數。而李某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與其他任何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則不計入該家庭住房套數。”
《關於進一步明確本市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經簽定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或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取得共有產權(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的單套住房,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2011年3月1日以後購買住房的共有產權人,按擁有1套住房計入共有產權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我的現有的共有產權房屬不屬於“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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