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南市拆遷,一家人一直租房居住,現得知高莊子朗庭園有二居室公租房可租賃,今天,去和平區房管局詢問,工作人員告知,若想租賃此房,必須有房產抵押。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我要是有房子住,我為什麼還要去租公租房呢?這種情況讓我實在難以不理解,既然國家給予優惠政策,讓市民能夠去租賃公租房,為什麼還要有這種抵押政策呢?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給予答復。
劉玉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所留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查收。
此復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