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入職8年,目前仍在職,我們單位從未發放取暖費和防暑降溫費,現諮詢如下問題,煩請一一解答,謝謝!
1.單位未發放取暖費和防暑降溫費,合法嗎?
2.如果需要補發,是補8年的嗎?
3.如果需要補發,是按今年的標准還是以前的標准補發?
4.歷年的發放標准是什麼?
尊敬的網友:
您好!1.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發放取暖費和防暑降溫費。2.如果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會有時效的要求。勞動者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申請仲裁。所以您提出的是否能補8年的福利待遇問題,要由仲裁部門進行裁決。3.補發應當按照歷年的標准。4.關於歷年待遇標准,建議撥打人力社保諮詢熱線12333進行諮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