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名下現有商品房住宅1套,在2008年9月29日與母親共同購買了民暢園住宅1套,合同為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同日期2008年9月29日,產權人為我和母親兩人名字共有。按照天津市2011年限購令,民暢園住宅應該不被認定為本人第2套房吧?因現在民暢園住宅未下產權證,如果將來下了產權證,是否算第二套住房?
邢學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