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七年無簽勞動合同無勞動保險。現在要調動工作地方,我不想去了。我不知這種方法是不是變向辭退。如果是可得補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不能變更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