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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離婚案中的房屋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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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2-05-30 08:21:21  編輯: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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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詞典】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

  【案情】

  2000年10月,25歲的段嘉美經好友介紹結識了DDK刀具公司的經理孫翔。孫翔外形俊朗,談吐斯文,很快便俘獲了段嘉美的芳心。雙方於2000年底正式確立戀愛關係,並於2001年9月19日舉行結婚典禮,正式開始共同生活。

  兩人婚後一直居住於A小區A樓4門501室,該房爲公產房,承租人是孫翔的父親。婚後,二人感情尚可,生活並無矛盾。2003年12月21日兩人的兒子孫曉飛出生。孩子的出生後,孫翔開始經常晚歸,段嘉美問其原因,孫翔都是回答:工作忙,要加班。雙方爲此事多次發生口角。

  2003年12月,孫翔的父親想要買下坐落於A小區A樓4門501室的房屋,向孫、段二人借款4萬元,並口頭承諾買下該房後過戶給孫、段二人。

  2005年7月某日,段嘉美無意中翻開了孫翔電話中的短信記錄,發現其中數十條短信是發給一名叫賈穎的女性的,短信用語及其曖昧。段嘉美懷疑孫翔有外遇,當場質問孫翔,孫翔矢口否認,被追問急了就轉身離家而去,並且從那天起,孫翔不再回家,也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及其他一切家庭生活費用。

  2006年12月,離家將近半年的孫翔趁段嘉美上中班之際回到家中,將屋內的傢俱、生活用品等物全部轉移至自己事先租好的房屋內,並將門鎖換掉,致使段嘉美無法回家。段嘉美無奈之下只得報警解決,在民警的協助下,段嘉美才得以回家並拿回了工資卡和一部分現金。

  2007年1月13日,積聚着數年委屈與不滿的段嘉美忍無可忍,最終選擇提起訴訟,結束這場荒唐的婚姻,同時也要爲自己和孩子求得一個公正的對待。

  【案件焦點】

  2007年1月10日,天津才高律師事務所翟律師,接受段嘉美的委託,在其與孫翔離婚案中爲其進行代理。原告段嘉美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二、判決婚生子孫曉飛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三、坐落於A小區A樓4門501室的房屋歸原告承租使用。四、其他財產依法分割。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對於原告的第一、二、四、五項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且被告孫翔並無異議,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故此,本案的焦點主要是坐落於A小區A樓4門101室的房屋的承租權。該房原爲公產房,承租人是孫翔的父親,婚後由孫、段二人居住。2003年,孫翔的父親向孫、段二人借款4萬元買下該房的產權,登記在孫翔父親的名下。

  針對上述事實,對於原告段嘉美的第三項訴訟請求,翟律師在接受段嘉美的諮詢時表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坐落於A小區A樓4門101室的房屋已經被翔的父親買下產權,登記在孫翔父親的名下,則該房即是孫翔父親的財產,依《婚姻法》之規定,該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這項訴請法院不會支持。段嘉美表示:堅持這一訴請,請律師盡最大努力。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對段嘉美訴孫翔離婚一案進行了審理。就段嘉美的住房問題,在法庭調解過程中,翟律師進一步指出因爲被告的過錯導致了離婚的現狀,現離婚後原告與孩子無房居住,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定數額的住房補償。對此,被告一方不肯讓步,雙方就房屋問題一度陷入僵局。

  2007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正如翟律師預先所言,判決中果然沒有支持段嘉美的要求承租訴A小區A樓4門101室房屋的訴訟請求。段嘉美在接到判決後提出了上訴。

  由於段嘉美和孩子沒有其他的住處,以她的經濟收入又無法負擔租房的開銷,所以只得一直住在A小區A樓4門101室。因此,孫翔的父親雖身爲產權人,也無法完完全全的享有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問題一直僵持着無法解決。

  【律師作用】

  從承辦案件至今,在與段嘉美的多次交談中,翟律師深切地感受到了段嘉美生活上的困難與無助。段嘉美也找到翟律師,希望翟律師能幫她找到一個最爲妥善的方法儘快解決她的住房問題。翟律師考慮後決定試着和孫翔談談,看看能否尋求到解決案件的突破口。

  2007年10月底,翟律師主動約孫翔見面,就他和段嘉美的婚姻問題進行了懇談。這次談話中,翟律師不僅僅是作爲一名律師,而且作爲一名女性,站在法律與家庭的雙重立場上深刻地剖析了孫翔的過錯,再一次講明瞭自結婚至今段嘉美的困境。這是一次脫離了法庭審理的談話,翟律師憑着借自己多年來承辦婚姻案件的經驗,引導談話平穩、順利地進行。隨着談話的深入,孫翔的態度也漸漸有所緩和,從最初的咬緊牙關堅持要女方淨身出戶,慢慢地感覺到在這場失敗的婚姻中自己是有很大責任的。見孫翔態度有所轉變,翟律師進一步表示希望孫翔再多考慮一下孩子,現在段嘉美無房可住、無家可搬,即使離了婚也無法開始新的生活。再者出於社會的和諧,孫翔不能強制性的將段嘉美及孩子趕出,孫父即便是享有所有權,在此種情況下連基本的居住權都無法享有,這樣僵持下去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如果孫翔肯給段嘉美一定的補償,她就可以在外租房生活,到時候雙方都可以開始新的生活。

  經過近3個小時的交談,孫翔最終認同了翟律師的觀點,但表示要回去考慮一下補償的數額。

  2007年11月5日,段嘉美給翟律師打來電話,告知翟律師孫翔已經向她支付了一筆經濟補償款,憑藉着這筆錢她和孩子可以順利的租房搬家重新開始生活了,言語間難掩激動與喜悅之情。至此、孫、段二人的離婚問題終於得以解決。

  回顧整個案件,如果說刻板地遵循法律規定與法律程序,的確無法爲段嘉美謀求到最大的利益。但是,翟律師基於“遵循法律而又不拘泥於法律”的辦案理念,給對方當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通過將心比心的交談,使對方的心態逐漸平和,並最終願意遵循律師提出的對彼此都有利的解決之道。在離婚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至關重大的,可以說律師的辦案作風及辦案態度對案件的結果也有着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段、孫二人的離婚案中,正是由於律師個人的努力,才爲雙方當事人找到了雙贏的解決方式,最終爲該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以下案例根據真人真事改編,鑑於本所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在此特將所涉人物及團體的真名隱去,均以化名登場。特此聲明!

本文由天津才高律師事務所翟曉鍵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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