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公司就職,加入公司多年,公司從未發過防暑降溫和取暖費,現在公司在員工的強烈要求下正在申報總部批准按照天津市法律法規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溫和取暖費。
如果總部批准,公司將於今年開始向員工發放防暑降溫和取暖費,我想諮詢的是,對於公司在今年之前一直未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取暖費,員工有權要求公司補發嗎?對此法律上是否有追溯期?
尊敬的網友: 您好!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監察的時效為兩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31日